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学会章程
学会章程

四川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四川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英文名称:SICHUAN  INSTITUTE  OF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简称:SIFST)。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会是由四川省食品行业科学技术工作者和与食品科学技术相关的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团结广大食品行业科技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食品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繁荣,促进食品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食品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维护食品科技工作者的权益;促进食品科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国民健康与经济建设服务,为推动食品科技事业健康、全面、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根据党和政府发展食品工业的方针政策,组织会员参与党和政府的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科学决策,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二)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加强学科渗透,部门协调,地区联合;使科技尽快的转化为生产力,提高行业科技水平。

(三)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按规定编辑相关刊物,组织食品科技信息和市场信息的交流,普及食品科技知识,传播先进的食品行业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四)开展四川省食品行业年度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推选及四川省年度食品行业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

(五)举荐四川优秀科技人才、优秀企业、先进技术及优质产品走出四川,为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六)受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授权或委托有序承接科技评估(食品科技成果评价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行业科技人才评价(食品专业技术能力资格认证等),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相关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科技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

(七)受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开展食品科技创新,项目论证、项目验收和项目咨询服务活动。

(八)依据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规定,开展四川省食品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选与奖励工作。

(九)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食品科技界的意见和建议,为食品科技工作者履行权利和义务提供保证。

(十)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关心离退休食品科技工作者,组织、支持他们发挥专长,继续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贡献。

(十一)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有关活动。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

(一)申请加入本团体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3.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关心并支持本团体工作;

4.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来自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企业等机构从事食品及相关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5.食品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在校学生。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

(一)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团体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3.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管理、检测等领域的科研院校、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4.在本团体学科领域或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单位会员分为:

1.会员单位:在本团体行业或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一定知名度的相关小型企业;

2.理事单位:在本团体学科领域或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一定知名度的科研院所、院校及行业相关中型企业;

3.副理事长单位;在本团体学科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知名度的科研院所、院校及行业大型企业;

4.理事长单位:在本团体学科领域或行业内具有很大影响力很高知名度的科研院所或院校(理事长单位每届只选一家)。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单位会员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查后,学会负责人审定,报理事会备案。

(三)个人会员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单位会员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授牌及下发入会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有本团体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除外);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优惠参加本团体的有关学术活动;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本团体的有关学术活动;

2、优惠取得本团体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团体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和会议。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通过有关提案和决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总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批准理事的变更、增补或撤销;提出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的调整方案,交理事会批准。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常务理事应珍惜荣誉,认真履行职责。未经批准,理事连续三次无故缺席理事会,撤销其理事资格;常务理事两次无故缺席常务理事会,撤销其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一般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但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必须专职,不得兼职,一般任职年龄不超过63周岁,但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且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且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规模3-5人,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监事一般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但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监事会,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时、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18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友情链接

主办单位:四川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杨柳东路中段98号(四川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二楼)

Copyright © 2021 四川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蜀ICP备16020338号-1      技术支持:亿网行

  • 官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