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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范

四川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精神,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改革,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认定的部署,形成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人才评价机制。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三方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44号)的要求,为规范有序的开展第三方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四川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作为有评价意愿且具备评价条件和能力的社会评价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评价认定的活动。

第三条  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突出评价的科学性、精准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  自觉接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认定的对象和职业范围

第五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对象是面向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的高技能型、应用型专门人才,包括企业职工、院校学生、以及需要认定技能等级的各类社会人员。

第六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范围是已获批准的职业。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基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按照四川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开展评价活动。严格按照认定过程与生产岗位实际相衔接、操作技能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联系、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结合、认定结果与使用待遇相挂钩的原则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第八条  申报条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破格申报必须向省鉴定中心备案,审核后方可接受。

第四章  认定方式及内容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分为五个等级,五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初级工、四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工、三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二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技师、一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高级技师。

第九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突出综合职业素养和技术技能水平的评价,包括技能操作考核和理论知识考试等,其中技师和高级技师等级认定还需进行综合业绩评审或答辩。试题从题库中抽取。以百分制计分,两项(技师和高级技师等级认定是三项)成绩均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单项成绩合格者,在两年内申请同工种同等级的认定,可免试已合格项。

第十条  技能操作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模拟操作等方式,重点考察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生产任务的能力。

(一)筑牢职业知识基础,重点考核与岗位技能要求相对应的基本理论知识、技术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突出操作技能考核,重点考核与职业、岗位相关的基本操作技能、操作规范和胜任岗位的职业能力。

(三)强化安全生产意识,重点考核安全意识、安全行为和应急处置,掌握安全生产应知应会内容。

(四)实践操作考核场地应整洁、卫生、明亮,做好工器具、材料和设备的准备。

第十一条  理论知识考试一般采用笔试,侧重于职业理论知识、职业道德等。

(一)注重职业理论知识考核,将职业理论基础知识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重点考核技能人才对于职业理论基础知识的熟悉度和运用能力。

(二)坚持职业道德考核,考察技能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工匠精神和社会责任。

(三)理论考场严格按照省鉴定指导中心的要求布置并严肃考场纪律。

第十二条  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安全措施和考场纪律,考试、考核结束后应在两周内公布成绩。

第五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编制年度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计划

由考务管理部根据需要,制定年度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计划,并填写《年度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计划表》,并通过监管平台报省鉴定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实施等级认定  

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严格审核考生资格,制定培训大纲、考试大纲,规范命(审)题及试卷制度,严格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质量督导

督导员对每次认定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督导,并将督导情况填入《质量督导员记录表》中,签字盖章后存入等级认定档案,应在二年内妥善保管考生认定过程文档及考务资料,实现全程留痕,确保责任可追溯。

第十六条  颁发证书

由证书中心核定成绩,打印证书,转交综合质量部发放。按《四川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川人社职鉴[2019] 22号)规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和样式,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加盖公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学会在规定的职业 (工种)和等级范围内,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照“谁认定、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会长作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负责人。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加强考务管理,并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评价质量。要按规定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的核发和统计工作,建立等级认定工作台账和数据库,主动接受省人社厅和省鉴定中心的监管。不得超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等级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  学会要规范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收费政策,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学会要加强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标准化管理,强化日常监管,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方案由四川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2020年4月15日起执行。


四川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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