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宣贯一周年高峰论坛在北京召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出席并表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加快推进,目前,修订草案送审稿已报请国务院审议。送审稿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在管理职责方面,明确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二是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面,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通报和处理程序;
三是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完善了餐饮服务环节致病微生物和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标准;
四是在食品生产经营方面,明晰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职责,完善了食品贮存和运输者义务;
五是在食品检验方面,明确了补充检验方法的法律地位和复检费用承担情况;
六是在食品进出口方面,规范了进口食品召回通报;强化了进口食品境外检查等制度要求。
七是在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方面,细化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八是在监督管理方面,细化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权责,提出了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和完善快速检测制度,强化了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和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九是在法律责任方面,增设了从重处罚的情形,完善了召回赔偿制度;
十是在有关名词解释方面,进一步明确了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法律定义。
陈谞表示,根据2016年立法计划,总局还将出台食品生产检查员、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等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规章,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规规章体系,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制基础。